汉中市人事局 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实施
办法(试行)
汉人发[2010]172
号
各县、
区人劳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
力和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经,也是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加快全市专
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着力培养造就一批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
迫切需要。根据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条例》、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
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汉中市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
(2009——2020)》的要求,现就开
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的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开放兴市、工业强市、农业稳市”
和“
发展绿色汉中”,实现在陕南率先突
破发展这一战略目标,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建设学习型社会和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坚持以知识更新为主题,以增强素质为重点,对全市专业技术人
员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知识更新培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
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意识,增强创新
思维,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主力军作用。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
法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
术人员的义务,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专业科
目和公需科目。 (
1)专业科目内容:立足于科技前沿,
体现专业技术发展趋势,按照专业实际确定学习内容。重点放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教育改
革、先进医疗技术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推广、节能环保工程研究、科学高效综合管理等方
面,根据高、中、初级职称的不同层次,结合专业工作和承担的专业科研课题,组织专业技
术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更新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突出先进性和
实用性,引领专业技术人员紧跟各专业科技发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公需科目内容: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拓展知
识、开阔视野、启发创新意识。重点放在政策法规、国情市情、现代信息技术、职业道德、
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以及科技论文运用、调查研究技术、创新思维理论与实践等方面,通
过学习,使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得到明显提升,专业技术人
员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业务能力尤其是自主创新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和维护安全稳定
能力明显增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大幅度提高。
继续教育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
效。采取集中培训、举办研修班、业务进修、学术交流、实践锻炼、技术考察和网络远程教
育等多种学习方式,开展生动活泼、实用高效的继续教育活动。优化学习科目结构,大力推
行现场教学和启发式、互动式、体验式、分享式教学方法,提倡研讨性学习和创新性学习等
全新的学习方法,逐步实现由教育方法创新向学习方法创新的转变,由思维创新向研发能力
创新的转变。 三、继续教育
的组织与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涉及到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专业、层次比较复杂,因此,市、县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齐心协力,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1
)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 是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 制定继续教育
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建
立继续教育基地,落实公需科目教程,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审核
继续教育考核结论,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市、县(区)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制
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专业科目教育资源;发布继续教育工
作信息,落实专业科目教程;编印专业科目教材,确定专业科目培训辅导人选;实施专业科
目培训教育,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3)市、县(区)各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构成情况,按照地域或隶属关系,就
近选择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教育形式和内容。县(区) 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结合个人专业和从事的科研项目的实际,直接
选择参加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教
育活动,单位应当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走出去学习培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积极吸纳基
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高层次的继续教育,实现科技资源共享。
(4)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的继续教育。在制定规划、举办培训活动时,要通盘考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对人才的需求
和培养。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
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四、继续教育的考核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学时制和学分制管理。凡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
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1
学时按1小时计算,下同),初级
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的学习时间应当占到 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的2/3
学时。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适当增加继续教育
的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按规定必须设置 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任务后,必需参加专
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的考试,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的单科考试成绩满分均为
100 分,两科目考试成绩分别达到60分以上(含60
分),综合学分才能确定为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研修班或
业务进修,时间达到10天以上
(不含路途时间)的,且通过举办单位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按接受继续教育对待,专业科
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交流或技术考察活动,其学术交流成果被评为三等奖以上
者,技术考察成果被行业实际应用或被主管部门列为当地行业发展计划者,可按接受继续教
育对待,专业科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参加市、县(区)支农、支教、支医活动和挂职锻炼的专业技术人
员,顺利完成工作任务,持有主管部门的工作鉴定,可按接受继续教
育对待,专业科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当年可按接受继续教育对待,专业科
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需按接受继续教育对待的,由所在单位将学习
内容、培训方式、考核(考试)结论等情况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区)人事职
改部门审核备案,也可将专业科目学分确定为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取得合格学分,由
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省人社厅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意见》的规定,
2010 年全市申报晋升各类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行业主管部门对晋升中级职称有专门规定的),必须完成规定学时学
分,取得继续教育证书。从2011
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岗位聘用(续聘)和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
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者,不得聘用(续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
得获得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五、 建立继续教育
基地,为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建立和培育继续教育基地,实现继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实
现继续教育基地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市、县(区)两
级管理,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按照资源共享、质量优先的原则,分级建立继续教育基
地。 继续教育基地的标准是:
具有固定的学习培训场所和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工作的专(兼)职师资
力量。其中,市级 继续教育
基地师资力量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
占到2/3 以上,县(区)级
继续教育 基地师资力量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到1/3 以上。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全市高级和市属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中的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也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专业
科目的学习培训与考试考核;县(区)级 继续教育 基地主要承担本县(区)中、初
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没有条件建立基地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可以委托市级基
地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基地组建由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争取2010年6月底完成,并统一向社会公布,2010
年7
月全面开展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市、县(区) 继续教育 基地的业务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同
级人事职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超越审批的专业范围,借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举办其它
培训活动。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每年要对 继续教育 基地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和评估,
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基地,取消其从事继续教育的资格。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有偿性培训服务,
学习培训费用按照省上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 继续教育基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与考试考核工作
结束后,应当及时地按管理权限在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办理《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相关手续。 六、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是一项提高
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长期工作,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的 综合监督管理
职能,要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布局,重
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要组织人
员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学习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评
估,研究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程序
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审核备案和 《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证书》 发放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质量。 教育、卫生、
农业、科技、文化、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按照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 制定出 符合本行业的特点的
继续教育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分类分阶段组
织实施。对于需要通过评审才能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专业
技术职称评审之前,完成当年的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任务,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
称提供方便。 经济、会计、
统计(包括取得执业、职业资格,参照经济专业资格条件聘用的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对
比较分散,主管部门不便于组织进行学习培训,可以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
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经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向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备案
后,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在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
切合作,相互支持。要 加强继续教育政策、法规
的宣传,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普及和深化,不断扩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受益面,
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继续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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