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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6/6/16      浏览人数:10916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292

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收费标准的函》(陕人社函[201216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 格[2006532号)规定,鉴于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以陕财办综[201220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有 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经你厅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可按网络学习最高不超过4/人课时、集中面授最高不超过5/人课时收取培训费(含考试费和证书费)。培训中使用的书籍按发行 价格代售。

    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 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只收费不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 理《收费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 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 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所收资金全 额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收取的培训费属经营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报批。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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